關于促進民營建筑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法院、發展改革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審計局、國資委,人民銀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監管分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促進全省民營建筑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當前民營建筑業企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持續優化市場環境
(一)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充分進入建筑市場。加強對民營建筑業企業參與“兩重”“兩新”的支持服務力度,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積極參與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更新、鐵路、公路、機場、水利、能源等項目建設,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通過直接投資或者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積極參與特許經營項目。各地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定期公開并動態更新相應項目機會清單,明確項目規模、投資計劃、建設周期、資質要求等詳細內容,推動建筑市場各類主體充分競爭。
(二)提升民營建筑業企業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參與度。建設工程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招標的,支持采取國有和民營分類的方式進行入圍淘汰,民營建筑業企業及民營建筑業企業參與的聯合體入圍數量占比不低于40%,參與投標的民營建筑業企業數量不足或者經評審無法滿足資格要求的情形除外。持續落實政府采購領域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引導中小民營建筑業企業充分享受支持政策。
(三)加大民營建筑業企業品牌建設支持力度。在工程建設領域評優評獎和“齊魯建造”品牌遴選等活動中,民營建筑業企業或其承攬項目入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
二、激發企業創新活力
(四)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積極參與科技攻關。支持民營建筑業骨干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對新升級為國家級且國家沒有配套資金要求的,省級按規定給予每個平臺1000萬元經費支持。支持工程建設領域民營科技型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享受企業研發投入分檔分類后補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年度最高補助500萬元。
(五)加快民營建筑業企業工業化、數字化、綠色化轉型。重點支持在民營建筑業企業工業化、數字化、綠色化轉型升級融合發展中的基礎理論研究、關鍵技術研究、基礎軟硬件開發、智能系統和裝備研制、重大科研項目、項目推廣應用等,有關成果優先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技術公告和建設科技成果登記入庫范圍,支持符合條件的裝備制造、部品部件生產等項目申請工業轉型發展資金。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評獎評優等標準,加大對民營建筑業企業在項目建設中工業化、數字化、綠色化融合應用的支持權重。
(六)加快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和成果轉化。搭建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與民營建筑業企業合作交流平臺,分享共用數字化平臺系統、先進施工技術設備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把科技成果許可給民營建筑業企業使用。
三、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七)規范建設工程款項支付管理。不得強制民營建筑業企業接受商業匯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抵房、抵物償還工程款的,要委托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合理確定房產、物品市場價值,嚴禁欠款方擅自以虛高價值抵房、抵物償還工程款。
(八)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將過程結算列入招投標和合約簽訂內容,工程竣工后對已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不再重復審核。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提前介入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過程結算的審核。建立施工過程結算的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解決結算過程中的分歧。
(九)加快竣工結算進度。建設單位要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完成竣工結算文件的審核,并足額撥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的理由。支持在合同中列明建設單位未按時完成竣工結算審核的賠償條款,并約定逾期違約金標準。
(十)持續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完善防范化解政府和國有企業等拖欠民營建筑業企業賬款的長效機制,將政府違約失信情況納入政務誠信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國有企業優化供應鏈管理,提高賬款支付效率。健全民營建筑業企業合同糾紛法律救濟機制。指導行業協會和相關機構建立賬期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對清理拖欠民營建筑業企業賬款情況加強審計監督,將工程款撥付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內容,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將相關情況作為監督檢查重點內容,對未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有關情況。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優化企業融資環境。聚焦民營建筑業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更精準金融服務,并在授信、信貸管理、風控管理、服務收費等方面平等對待民營建筑業企業。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支持供應鏈上民營建筑業企業開展訂單貸款、供應鏈票據等業務。
(十二)豐富放貸和續貸方式。推廣“信易貸”“信易貼”“信易保”等金融產品,落實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建筑業企業續貸支持力度,做好企業到期資金接續。支持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企業優質項目開展實質性風險審查,通過新增貸款、項目保函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
(十三)持續加大企業應急轉貸支持力度。降低民營建筑業企業使用省企業應急轉貸基金和備案機構自籌資金的費率,緩解企業短期流動性困難和到期貸款周轉資金壓力。進一步提高服務效率,將納稅貢獻大、就業帶動強、發展前景好的民營建筑業企業納入轉貸資金使用綠色通道。
五、減輕生產經營負擔
(十四)降低民營建筑業企業經營成本。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嚴禁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收取其他保證金。加強保證金到期返還管理,逾期未返還的應支付違約金,拒不返還的依法處理并實施信用懲戒。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民營建筑業企業信用狀況,主動公開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保險、保函的浮動利率或費率,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進一步緩解企業流動資金壓力。
(十五)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將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政府實施企業項目差異化監管、資質審批的重要參考,并鼓勵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投標中使用。將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工資支付等情況納入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完善信用修復制度,對完成修復的信用主體,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移出失信名單,依法依規解除相關失信懲戒措施。
(十六)依法保護民營建筑業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發揮司法、行政部門護航民營企業作用,嚴肅查處侵害民營建筑業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違法犯罪,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評估,依法規范適用涉財產類強制性措施,嚴禁超權限、超范圍、超標的、超時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六、加快企業轉型發展
(十七)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與國有企業結對聯合發展。引導國有企業和民營建筑業企業以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入股、聯合投資、并購重組等,提升“投融建營”能力。支持國有企業與民營建筑業企業協同打造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鏈、供應鏈。
(十八)助力民營建筑業企業“走出去”發展。大型投資平臺、建筑業企業、工貿企業等各類企業加大對民營建筑業企業參與海外、省外工程建設帶動力度,達到一定額度的,經認定后給予信用激勵。
七、強化人才隊伍建設
(十九)加大人才引育支持力度。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人才申報國家、省政府特殊津貼和泰山產業技能領軍人才,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建筑業企業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大力引進培育博士后人才。對承擔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齊魯技能大師特色工作站建設任務的民營建筑業企業按規定給予補貼。支持各地遴選和吸納優秀民營建筑業企業人才進入本地區工程建設領域專家庫。
(二十)暢通人才晉升渠道。符合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直通車”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職稱申報“舉薦制”等政策的民營建筑業企業專業技術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直接申報高級職稱。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按規定組建建設工程技術專業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面向本單位開展職稱評審工作。加大“新八級工”職業技能等級制度落實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建筑業企業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二十一)提升企業產業工人技能水平。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建立建筑產業工人培訓機制,培育自有骨干工人隊伍,配備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自有班組長及自有骨干工人,擁有相對穩定的核心技能人員。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勞資專管員勞動關系協調師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建強專業化勞資專管員隊伍。引導民營建筑業企業將技能等級與薪酬掛鉤,實現技高者多得、多勞者多得。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協同推進力度,認真研究民營建筑業企業集中反映的問題困難,及時出臺化解政策措施,將民營建筑業企業統一納入各相關領域政策支持范圍,加強文件宣貫、政策兌現,為民營建筑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審計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
2025年7月15日